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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公告

发布时间:2010-09-16 00:00    浏览次数:[]

为完善非寿险精算制度,提高财险经营管理水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组织中国精算师(非寿险方向)认证资格考试。凡经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的报名条件并通过考试的人员,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发放中国精算师资格证书。

一、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2006年12月25日-2007年1月15日

(二)报名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精算处

邮编:100032

报名联系电话:010-66286222、66286223

联系人:徐德洪、薛春芳

(三)报名材料:

1、本人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学历,学位,住所,参加工作年月,任职单位,工作简历(包括从事非寿险精算工作具体内容),联系地址、邮编、电话(上述情况须本人签名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2、证明学历、学位或通过考试的证书复印件;

3、无违法犯罪记录、金融监管处罚记录和无执业不良记录证明(上述情况须本人签名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后,由单位人事部门盖章);

4、本人两寸免冠照片三张;

5、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报名方式:

通过邮寄方式在报名截止日前将报名材料寄出,具体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请在信封上注明“精算师资格考试报名材料”。

(五)资格认定

中国保监会将认真审核有关人员报名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发给准考证,并于2007年1月底前在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上公布具有考试资格的人员名单,提醒有关人员密切关注。

二、报名条件

参加本次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未受过刑事处罚与金融监管处罚;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职业生涯中无弄虚作假行为;

(四)以下两项条件之一项:

(1)2006年8月31日前获得中国精算师资格或国外精算师资格,目前供职于国内监管机构、财产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从事国内非寿险精算实务工作两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2)2006年8月31日前获得中国准精算师资格或国外准精算师资格,目前供职于国内监管机构、财产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从事国内非寿险精算实务工作五年以上的专业人士。

三、考试时间和科目

1、考试时间

2007年2月,具体时间将与人员名单同时公布。

2、考试科目

《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非寿险精算理论与实务》

四、考试内容

(一)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1.保险法

2.民法

3.税法

4.公司法

5.道路交通安全法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7、保监会、财政部、高法近年出台的重要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2)《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

(4)《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2006)》

(5)《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管理办法(暂行)》

(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精算工作的通知》

(7)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审批程序及核心内容

(8)《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

(二)非寿险精算理论与实务

1、非寿险准备金评估

2、非寿险定价

3、偿付能力评估和保险公司财务分析

本公告在《中国保险报》、中国保监会网站(WWW.CIRC.GOV.CN)同时发布。

特此公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6年12月22日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