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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有望纳入减灾体系

发布时间:2006-12-30 00:00    浏览次数:[]

日前,保监会初步完成对于地震保险、农业保险在内的巨灾保险研究,并对保险公司巨灾责任准备金从财务政策和制度上予以确认,提供税收优惠,同时强调要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就巨灾防范的交流合作。

国内对巨灾保险早日融入减灾体系的呼声渐高,《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保险要扩大风险转移和补偿的收益面,并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中。今年5月,台风“珍珠”登陆东南沿海地区;7月,强热带风暴“碧利斯”催发了湖南东南部、广东北部的特大暴雨以及湘江、北江的特大洪水;同时段内,云南省发生5.1级地震,并伴发山体滑落……在无法预料的自然灾害面前,防损减灾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近10年来,巨灾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但相关防范巨灾风险的基本险种却寥寥无几。据中国保险学会提供的统计数据表明,由地震灾害导致的经济损失中,保险公司通过支付保费承担的损失不超过5%;而去年8月底美国“卡特里娜”飓风过后的灾后重建,美国保险业承担了2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设计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目前国内的巨灾保险存在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问题,这具体表现在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承保损失在实际巨灾总损失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

通用再保险公司亚洲区非寿险协约业务核保部有关人士指出,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迫切,但同时要注意风险管控,避免保单就等于保障这种误解,自然灾害随着时代和科技的改变不断发生变化。作为巨灾保险的承保方和投保人,应时刻复查受保项目和保障限度。每当业务或个人情况有所改变,以及至少在每年续保时,都应及时对保单作出相应的修订。

(责任编辑:网站编辑)